1996年的IT大事——Internet内容之争

如果1996年通过的一项法律不被最高法庭推翻,那么,Internet可能与今天的模样大相径庭,而从事Web活动者也可能将经受很大的个人风险。1996年1月1日,克林顿总统签署《取消电信管制和电信改革法令》(Telecommunications Deregulationand Reform Act),由此引起了当年规模最大的争论之一。电信法令中包含内布纳斯加州前民主党参议员James Exon和印第安纳州前共和党参议员DanielCoats发起的电信准则法。借保护少年儿童免受网上色情之害的名义,根据电信准则法,在网上传输“不恰当的”内容将被处以25万美元的罚金和最高达两年的监禁。根据该法令,各种形式的Internet信息都应接受法律监督,这最终将阻碍Web的发展。

试想,如果Amazon.com公司不能销售Helen Gurley Brown的Sex and Single Girl,如果HBO.com不能宣传轰动一时的Sex and The City,情况会怎样?如果Planned Parenthood Federation of America公司不能在网上发表有关如何避孕的建议将会怎样?如果公司Web站点为了避免被起诉不得不由一名律师来经营,结果会怎样?美国公民自由联合国(ACLU)负责网络自由的一名高级全职律师Ann Beeson说:“这项法令应用如此广泛,以致于已经威胁到Internet本身的存在。由于风险实在太大,许多商家永远也不会上网。”

她回忆说,甚至克林顿总统正在签署该项提案之际,Beeson和ACLU在费城地区法院的其他律师都还在代表19家原告对该项法令的合宪性提出质疑。大约500家Web站点几乎立即出现黑屏,以示抗议这项法令。通信准则法令的致命弱点在于它的用语适用广泛及对“不恰当”的定义模糊,其标准由各个部门自行决定。反对者还主张,它使网络沦为一个在某种程度上不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二流新闻媒体。而在支持者看来,此项法令的力量在于它关注少年儿童。1996年2月19日,《Computerworld》的编辑Exon写道:“孩子可以走上信息高速公路,自由自在地在包含某些最居心不良和堕落腐败的色情内容的网上‘红灯区’穿行。”他认为,该法令“会有助于确保我们的孩子有机会在网络空间安全旅行。”圣何塞一家在线新闻服务商ClariNet通信公司是19名原告之一,该公司创始人BradTempleton说:“国会议员很难不支持一项自称保护儿童的法律。在所有的争论中常犯的一种错误是,如果你不支持禁止某事,那就一定赞成。因此,(发起人)把这项法律描绘成旨在保护儿童,因而得以通过。”

这项法律还是旨在开放电话、电缆和电视公司之间的更加自由的竞争的电信改革提案的一部分,这也大有裨益。甚至国会都似乎明白这项法律缺乏牢固的宪法基础。根据该法令的一条特别规定,它被提交最高法庭。费城地区法庭最初发布了一项限制令,禁止该法生效。后来,该法庭参与了ACLU针对一个名叫Citizens Internet Empowerment Coalotion的机构所发起的一起类似挑战的诉讼。这家机构代表着大量计算机业厂商和其他组织。6月,一个三人法官小组发起了一份长达200页的意见书,废除了该法令。地区法庭法官StewartDalzell写道,任何“以内容为基础的对Internet的管制,不管动机多么善良,都会使地球村疯狂发烧,热度足可以烤乳猪。”他还写道:“Internet也许会被视为一场永不停滞的全球讨论。政府无法……打断这场讨论。”司法部诸诉最高法庭。12月,法庭安排对此进行口头辩论。1997年6月,最高法庭一致裁决这项法令违宪,宣布Internet必须根据第一修正案得到“最高级别的保护”。“在(ACLU)的办公室中,香槟四溢。尤其是有关第一修正案问题,最高法庭的一致裁决非同寻常。”

Beeson提到,回想起来,似乎人们早就知道这项法令会被推翻,但当时,谁也不知道结果会怎样。“两种情况都可能。”纽约Association for Internet Professionals的业务经理AndrewKraft表示,如果这项法令不被推翻,在网络上做生意将极端昂贵。他说:“涉及内容将会极端危险,而在网络上,内容是第一位的。”